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