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