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区、县总工会或者市产业工会核准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