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的股票和企业债券;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