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