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