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九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