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八条有效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