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