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