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