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