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九条有效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