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八条有效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