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经集体研究后,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将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浙江人大议案建议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