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应当按规定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同时,通过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对本人领衔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评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