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