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