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