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