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