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本市后,货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