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条已修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