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