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解除疫区封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