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闭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