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