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