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