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统一收集,并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前款以外的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