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