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