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狂犬病防治档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取得饲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点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出具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作相应的信息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