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