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撤销批复文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的;(二)将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等规避法定审批程序的;(三)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