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撤销批复文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的;

(二)将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等规避法定审批程序的;

(三)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