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已废止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省、州(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拟订执行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分类下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