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速度,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