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三)土地利用分区;(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五)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六)实施规划的措施;(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