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已废止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