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为临时设立清真食品供应点提供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