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一条有效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应当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病人提供清真伙食。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病人提供清真伙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