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携带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