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字号、招牌以及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