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两字,并可以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