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十七条有效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