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