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