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十条有效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