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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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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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