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