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九条有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其中在机场、火车站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