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